
质疑供应商:南宁蓝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军
联系人:马宇崎 联系电话:18172062587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B栋803号
邮编:541002
电话:18172062587
质疑项目:梧州学院药学与药物分析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9-J1-05318-ZYZB(重2)
我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收到贵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送达的梧州学院药学与药物分析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WZZC2019-J1-05318-ZYZB(重2))项目的质疑函原件(落款日期2019年8月2日)。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梧州学院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对中标人所投产品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提出以下质疑:
1、中标人所投品牌型号为“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x-2”该型号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及官方宣传手册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匀末发现该型号相关内容,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2、竞标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中第“★21.3预设定波长范围:185~1400nm,后期若需要可扩展ISR-2600积分球选配件附件即可达到”点。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宣传手册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末找到相关字句及提及可扩展积分功球字样,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3、竞标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第“★2.1.7波长重复精度:±0.05nm”点。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宣传手册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匀末发现能达到这重复精度机型,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4、竞标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第“★2.1.8波长扫描速度:波长移动速度:14000nm/min;最大扫描速度:4000m/min”点,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宣传手册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匀末发现有相关波长扫描速度的相关数据展示,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5、竞标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中第“★2.1.19噪音0.000034b5RMS(500nm)”点,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宣传手册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申匀末发现有能低达该噪音数机型,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6、竞标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中第“★2.1.20基线稳定性<00002Abs/hour”点,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宣传手册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匀末发现有能达到该基线稳定性的机型,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7、标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所有标注“★”的参数,在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宣传手册中匀末发现有能满足的机型,我司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详见邮寄过去的附件)
终上几点我司认为本项目第一中标人南宁市林奥仪器有限公司虚假应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议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答复质疑:
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质疑函后,向生产厂家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发出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质疑询问函。经生产厂家(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确认,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为“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x-2” )是该公司(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为“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x-2” )的技术参数能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所有标注“★”的参数技术要求,并附有加盖厂家公章的产品宣传彩页(含中标产品主要参数)。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附件1、产品宣传彩页
2、技术参数响应表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