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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GXWZZC2017-G1-0697-ZY)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8-01-25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委托代理人:陈极前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

电话:18276421919

邮编:541002

电子邮箱:1gg1022@qq.com

传真:0774-13877481357

二、质疑项目名称: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

质疑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97-ZY

三、我公司于2018118日上午950分、2018123日上午1040分、2018124日上午1128分收到贵公司以纸质形式递交的关于“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GXWZZC2017-G1-0697-ZY)”项目质疑函各一份,我公司对贵公司提出的意见内容高度重视,经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现回复如下:

1质疑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这个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该项目评标办法应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针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本项目的货物需求。经核查,本项目货物的技术参数要求均高于国家标准,不存在“标准统一”的说法。综上所述,由于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事实: 采购文件P.4有以下规定:“带‘★’为重要技术参数和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 否则投标无效采购文件P.5有以下规定:LED光源(120W)★投标时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产品检测报告与产品合格证(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LED光源(80W)★ 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产品检测报告与产品合格证(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质疑事项:以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针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详见2018125日“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GXWZZC2017-G1-0697-ZY)更改通知(一)”的内容。

3、事实:采购文件P.50“说明之3”载明:“以上属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必须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工信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企业属小、微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以上规定违反《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依规,应更改为“……以及投标产品生产企业(1)所在地工信部 门出具的产品生产企业属小、微型企业的证明材料或(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的中小企业库在库的截图”。

针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详见2018125日“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GXWZZC2017-G1-0697-ZY)更改通知(一)”的内容。

特此答复。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桂财采[2006]11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