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单位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济高 18078075512
邮编:543002
二、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教学设备采购(ZYDCX1X20180089W)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收悉你公司邮寄(邮戳日期2018年4月3日)的关于“教学设备采购(ZYDCX1X20180089W)”项目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4月3日),质疑事项如下:
采购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出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二)项的情形,故该项目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复:根据贵公司反应的问题,本项目询价文件P8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5、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依法减免缴纳税费的近三个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证明 ;
(说明:其中1~5项为 “必须提交”的文件,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此类材料将作为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审核唯一依据,报价人必须严格按其要求如实提供。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都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依法减免缴纳税费的近三个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证明”近三个月是指供应商可提供的材料证明是在开标前相接近的时间段。只要供应商能证明自己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就是合格的供应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经咨询岑溪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情况,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也可按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打印的证明材料可按年份打印,也可按季度或月份打印)小规模纳税人如果2018年1、2月没报税,可以0报税打印。
综合上述质疑事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说明: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