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联系人:李济高 联系电话:18078075512
邮编:543002
二、质疑项目名称:学生公寓组合柜以及窗帘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8-G1-01079-ZYZB
采购人名称:梧州职业学院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院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你公司用挂号信寄来邮戳日期为2018年12月2日的关于“学生公寓组合柜以及窗帘采购(WZZC2018-G1-01079-ZYZB )”项目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12月2日),质疑事项和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评分标准P26“项目安装实施方案2分”的分值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答复:此评分标准已明确项目安装实施方案中包含拟投入实施人员的名单及具体负责的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2分,已按要求进行量化。此项评分标准不存在主观评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贵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质疑事项2:该项目评分标准P26-27“业绩信誉分(1)投标人自2015年以来完成过类似项目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4分。需同时提供销售合同、验收单复印件(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缺一不可。”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之规定,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的情形。
答复: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是业绩,并非营业收入,事实依据不足。
质疑事项3:该项目招标文件P24“产品性能分”关于“检测指标”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项的规定。
答复:“产品性能分”关于“检测指标”的规定贵公司提供事实依据不能证明本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梧州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