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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设备采购(ZYDWZ1G20220007)的质疑答复书(一)
发布时间:2022-01-21

质疑供应商:广西智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春香

授权代表:黄一磊

联系人:黄一磊    联系电话:15877087446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龙佑街2号云星.钱隆首府D2地块3号楼十六层1611号办公

邮编:530000

电话:15877087446

质疑项目:核酸检测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ZYDWZ1G20220007

我公司于2022117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核酸检测设备采购(ZYDWZ1G20220007)项目的质疑函原件(落款日期2022115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需求一览表:2核酸检测提取仪: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 6.仪器尺寸:63×57×85cm (长×宽×高),放置面积≤0.4㎡”条款中对于尺寸(长、宽、高)的要求过于详细(63×57×85cm),且该尺寸对招标货物的实际属性和特点无关。我司质疑该条属于存在“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况。事实依据:目前市面上的核酸检测提取仪生产备案的产品有278个,每个产品的尺寸由于工作原理、操作界面、设计理念的不同而不同。价格相近的同样96孔的仪器,可以是类正方体,也有一字型、长方体等形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对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2核酸检测提取仪: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11.污染控制:设备一键式日维护,操作简便;双移液泵,可实现试剂分装和核酸加样独立移液,防止交叉污染;内置紫外灯,有效清除仪器内的核酸片段,防止交叉污染发生;具备外排式HEPA高效过滤系统,可吸附截留核酸片段;13.移液通道:双移液泵,移液通量9.移液泵1;单移液模式,可实现试剂的分装:移液泵2:8道移液模式,可实现核酸的快速加样;14.移液精度:1μ1:CV+5%:10μ1:CV≤土1%:20μ1:CV+0.8%;.”条款中多次提到移液技术,该技术常用于肺结核检测实验中的提取。而且前很多国家机构认可合格的核酸提取仪因为采取工厂预封装的工艺不需要移液动作。我司就该项技术提出质疑,属于存在“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况。

事实依据:1.核酸提取和试剂分装在一台仪器中进行操作,相当于将实验室一区和二区的功能融,增大了污染风险;2.采用自动化移液通道,运行中会有漏液风险,且机械运动过多会使仪器故障率增加,同时进一步增加采购成本。3.机器去掉移液部分,使用预分装试剂,10分钟内即可完成提取实验,整体实验效率高,采购成本低。鉴于移液技术,存在污染风险及较高的成本,该技术已经逐步被预封装技术替代。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质疑:

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质疑函后,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评标办法等进行了认真核实后,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1”中所质疑的相关事项,不属于资格性、符合性要求,评分办法是按综合评分法择优评比的方法,且招标文件“仪器尺寸”的参数是“约”,不是固定值,是对该项参数后半段“放置面积≤0.4㎡”的解释描述,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中没有提交证明材料作为事实依据。

2)“质疑事项2”中所质疑的相关事项,经我公司审核,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说明:“1、采购清单中的品牌型号如注明为参考品牌型号的,则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采购要求,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和“9、带“★”技术参数和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投标无效。”,本项目并不排除供应商提供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的产品参与投标,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中没有提交证明材料作为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采购不存在针对性和倾向性,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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