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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项目(WZZC2024-G1-990332-ZYZB) 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2024-06-11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广西汇达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铮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北路243号南栋3单元六层23602号房

联系电话:19373388028

邮编:53000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4-G1-990332-ZYZB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465日收悉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梧州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项目(WZZC2024-G1-990332-ZYZB)”项目质疑函(原件)一份,共72页纸(落款日期202464日,邮戳日期为202464日),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梧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答复:

1、贵司认为满足标项三、标项四技术参数不足三家,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的特点和实际使用需求,通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的产品(厂商)不少于3个,且技术参数没有设置固定值,符合规定。

贵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标项三、标项四技术参数有限制性排他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项三、标项四技术参数哪些条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2、贵司认为违反政府“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任一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贵司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哪些条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3答复:

1、贵司认为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设置采购需求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系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此时本项目采购活动还未开始,故该质疑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范围。

2、贵公司认为没有一家满足标项六的技术要求,只能作废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规定,审查、评价供应商或者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否“废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后的结果决定,贵司提出本项目只能作废标处理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4答复:

1、经查,贵公司提交的“事实依据”“原文件要求”中的部分内容与发布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供潜在供应商获取的招标文件的采购标的参数并无关联,驳回质疑。

2、贵公司认为分标3、分标4、分标6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参数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置过于苛刻,擅自提高了采购标准,不利于项目的竞争性。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的特点和实际使用需求,通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的产品(厂商)不少于3个,且技术参数没有设置固定值,符合规定。

贵司认为招标文件中分标3、分标4、分标6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分标3、分标4、分标6部分技术参数哪些条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5答复:

1、贵公司认为评分办法没有细化和量化,设置“内容完整、实际操作性强、采购人实际需求”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有歧义描述,擅自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涉嫌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及安装调试方案分”、“交付方案及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设置,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相关,且各项评分内容均已进行细化和量化,细化和量化的程度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贵司所述“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有歧义的描述,擅自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涉嫌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6答复:

1、贵公司认为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性能响应(24分)”中,非标记“★”和“▲”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合法。

评审因素“技术参数性能响应”中,非标记“★”和“▲”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需求一览表”中非标记“★”和“▲”的技术参数相对应,评分细则中已明确赋予了指标所对应的不同分值,做到了量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办法规定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赋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该评审因素的权值分为基本分进行扣分,另,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评审标准不能采用扣分模式,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分因素相对应。评标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贵司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评审因素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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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 11